《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已经2005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薄熙来
二○○五年二月二日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商务部令2005年第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和规范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工作,消除国外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促进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对国外贸易壁垒的调查工作。
商务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外国(地区)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
(一)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
(二)造成下列负面贸易影响之一:
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进入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
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对该国(地区)或者第三国(地区)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立案,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立案,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第二章 调查申请
第五条 国内企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企业、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贸易壁垒调查的申请。
前款所称的“国内企业、国内产业”,是指与被诉贸易壁垒涉及的产品生产或者服务供应有直接关系的企业或者产业。
第六条 贸易壁垒调查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的说明;
(三)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所针对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四)国内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的说明;
(五)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造成负面贸易影响的,关于负面贸易影响的说明;
(六)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审查和立案
第八条 申请书应当尽可能附具下列证据材料并说明其来源:
(一)证明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造成的负面贸易影响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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